美国建立在对政府权力严格限制的基础上,但是很遗憾,很少有美国人真正认识到这一点。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对盛行于世纪的关于自由、理性和科学的革命性思想了然于胸,他们试图在人民与政府之间营造一种崭新的关系。在他们的设想中,主权在民,人权神圣不可侵犯。
独立战争结束之初,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实很多美国人并不希望这样,美国宪法成了一个设计巧妙的笼子,可以防止政府这个“野兽”发狂失控。宪法不仅防止人民免受政府的独裁统治,还防止少数人受到多数人的暴政的伤害。
美国宪法有意将权力分配给联邦政府的不同部门,并把中央的权力下放到各州。更重要的是,宪法可以防止联邦政府从人民手中剥夺任何权利。
结果,在这个国家里,人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,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个人资产,政府无权干涉。虽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幸运地享有这些权利,但是这无损于这个设想展现出的勇气。毕竟,这是以前任何国家的法典中都不曾有过的。
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,这个清晰的设想变得模糊了。危机爆发时,很多人都确信政府需要更多权力,人们可以牺牲一些自由。不幸的是,在目前的经济危机中,这个想法仍有不少支持者。
我们渴望消除经济紧缩带来的痛苦,但是我们忘记了自由本身就是有风险的。如果政府有责任消除一切苦痛,那么就没有人是自由的。无法自由地失败,也就是无法自由地成功。